張貼日期: 2026-07-27 11:03:26 點閱:18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請欲申請之同仁依下列說明及應備文件於期限內送交人事室辦理。
一、 申辦期限:請填具申請表 1 份並備齊證明文件,於 115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前 送交本校人事室彙辦。
二、 不得重複請領(採擇優請領):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
請確認無「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例如:已享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金等)。
三、 【私立大專校院同仁申辦特別提醒】:
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私立大專學生註冊單通常會預設直接扣減學雜費 1.75 萬元。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該項減免與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私立大專 3.58 萬元)不得重複請領。
同仁倘欲申請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請務必先向子女就讀之學校辦理「放棄/退還教育部 1.75 萬元減免」,並取得未減免之原始繳費單/收據後,始得向本校申請。
四、 表格更新:本學年度申請表格式有更動,請務必使用最新版附件表格,切勿沿用舊檔。
請同仁依子女就讀階段,備齊下列文件(影本請以 A4 大小列印,並由同仁親自簽名及註明「與正本相符」):
[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1 份(須填妥各欄位並親自簽章,請用 115 學年度最新版格式)。
[ ] 戶口名簿影本 或 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首次在本校申請或戶籍資料有異動者才需提供;若已申請過且資料無異動者免附)。
【國小、國中階段】
[ ] 免附學雜費收據及學生證。
【高中職、大專校院階段】
[ ] 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若提具影本,請親自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 學生證影本(須蓋有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章)。
備註:若學校已取消蓋註冊章或採用數位學生證,得檢附「在學證明」或「載明完成 115-1 註冊繳費之證明」替代。
若非持繳費單至銀行/郵局臨櫃蓋章,請務必檢附 【雙證明】:
[ ] 原學雜費繳費單(須看得清收費明細項目)。
[ ] 付款完成證明(如:信用卡帳單明細、ATM 交易明細單、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等)。
[ ] 「未扣減教育部 1.75 萬元減免」之原始學雜費繳費收據/證明。
💡 注意事項:各項應注意事項請詳閱附件「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欄。如有任何申辦疑義,歡迎隨時洽詢人事室,謝謝您的配合!
育華國民小學 人事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