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3-09 15:40:42 點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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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推展 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接受每年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前述人員範疇說明如下: (一)應參加對象(列入 4 小時研習時數統計): 1、領導職與教學行政人員:校長、全體正式教師。 2、長期教學人員: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