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育華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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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6-07-13 19:44:13  點閱:24


彰化縣育華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12年6月21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71號令辦理。

二、教育部 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辦理。

貳、目的:

一、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二、透過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織:

一、申評會置委員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 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二、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申評會委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申評會,增聘與

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8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五、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評會,為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前

項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應將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之學生申訴評

議決定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七、擔任本校學生獎勵及管教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校內申評會委員。

肆、申訴要件及流程: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

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三、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

害其權益者,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四、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五、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六、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

及輔佐人。

七、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

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書面證明。

伍、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

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二、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

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三、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四、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

人宣佈定案。

陸、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相關規定辦理。